補充: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壹種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采取的具體方法和步驟。
它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實施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2019年10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指導意見印發。
對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有關事項提出明確要求。
意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壹種。行政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和運用法律處理國家內外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和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以快捷、簡便、高效為優先特征的行政程序的行政主體。
2.行政執法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無論是直接實施法律還是法律法規,都是直接運用法律的規範來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的社會關系,最終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效力僅限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所需員額的依據
* * *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綱要(2015-2020)》第二十四條:2016年底前,各地各部門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壹次嚴格清理,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不得授予執法資格或者從事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