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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1條第6款

法律主觀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二)以偽造、變造、廢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為擔保,不履行實際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繼續給付五人產權,或者不履行合同的,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經營活動,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參與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人數為報酬或者回扣,直接或者間接引誘、威脅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宣傳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68、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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