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和其他投資方式建設的(包括配套和附屬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對水利工程的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美觀性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機構負責流域機構所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並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