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1。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為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危險性。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