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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的主要條款是什麽?

壹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強化考核監管。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未達標的城市政府要編制限期達標計劃,上級環保部門要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在區域內限批。

二、堅持源頭治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準。要明確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三、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完善相關制度。增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時限計劃”壹章並放在前面,以規範大氣汙染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用和實施。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著力解決燃煤、機動車、船舶等大氣汙染問題。實現了從單壹汙染物控制到多汙染協同控制、從末端治理到全過程控制和精細化管理的轉變。

第四章“大氣汙染物防治措施”,對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作出具體規定。

五、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完善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壹是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需要協調控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溫室氣體等大氣汙染物。

二是增加專章規定應對重汙染天氣。明確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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