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推廣應用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加強農業汙染源的監測和預警,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汙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困化、石漠化、地面沈降、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推進病蟲害綜合防治。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服務水平,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和建設海岸、海洋工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
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