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通常根據憲法和憲法法律制定,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頒布,目的是保障軍人的補充,加強國家武裝力量的建設。
在不同時期和國家,兵役法的表現形式和調整範圍是不同的。中國古代沒有專門的兵役法,但在國家制定的禮法、法令、命令中,已經有了關於兵役的內容,比如秦的《傅法》、《軍爵法》、《駐防法》等等,都有關於兵役的詳細規定。此後,歷代的法律,如唐朝的雍、
兵役法的目的
民兵的性質:民兵是中國* * *生產黨領導下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和各項任務;擔負戰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秩序,隨時準備參軍,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民兵的特點:軍民結合,軍民結合,平時參加生產勞動,戰時組織自己執行軍事任務。
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我國民兵是現代條件下人民戰爭的堅實基礎,是配合部隊和支援前線部隊的重要力量和骨幹,是戰時兵員動員的基礎和常備軍補給的來源;是鞏固國防、維護和平的戰略威懾;是維護社會穩定、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支柱;是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生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