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的處理如下:1。被告死亡並有遺產和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處理。繼承人願意參加訴訟的,應當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告,審判繼續進行。變更後,已進行的審判對被告具有約束力。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判決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列為第三人,確定死者壹方的遺產承擔責任。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的案件。實踐中,法院應通知民政部門或集體參加訴訟,也僅以繼承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死亡,無遺產繼承,應承擔處理案件的義務。被告死亡,無遺產繼承的,應當追加被告繼續審理,被告在義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執行: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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