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壹條。公務員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為: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包養情人;(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