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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限還是90天嗎?

法律分析: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期限為90天,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為90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函[2009]617號通知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限由2010 1由90天改為17。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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