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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分析

壹、公告的送達適用兩種情況:壹是被告下落不明;二是不能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二是只有起訴時下落不明、公告送達的,才可以適用普通程序,起訴時無法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但公告送達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三,對於壹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如果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還可以縮短當事人的訴訟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訴訟疲勞,更符合簡易程序的宗旨。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百六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管轄權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壹百六十九條被告人在起訴時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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