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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套餐都在漲價。普通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隨意改包:工商調解退款:2065438+2008年4月7日。牛先生投訴,4月3日,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消費者收到短信,商家將套餐從129元更改為199元並扣費。牛先生認為不合理,撥打了12366。工商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調查發現投訴屬實,當場督促商家更換包裝,退還多收的70元費用。消費者表示滿意。

法律解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生產者、銷售者負有缺陷產品警示、召回等法定補救義務,並對違反這壹法定義務的生產者、銷售者規定了嚴厲的民事責任,即無論生產者、銷售者對缺陷產品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將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

維權提示消費者也要看到召回和警示事件積極的壹面,因為這是商家法定義務的體現,是消費者獲得知情權的直接渠道,也是商家建立信用體系和產品安全體系的積極響應。另外,消費者可以選擇起訴缺陷產品的生產商或銷售商,或者兩者都起訴,不需要證明自己有過錯,只需要證明損害和因果聯系即可。對於受到群體損害的消費者,可以組成“維權訴訟聯盟”進行代表人訴訟或集體訴訟,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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