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生產者、銷售者負有缺陷產品警示、召回等法定補救義務,並對違反這壹法定義務的生產者、銷售者規定了嚴厲的民事責任,即無論生產者、銷售者對缺陷產品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將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
維權提示消費者也要看到召回和警示事件積極的壹面,因為這是商家法定義務的體現,是消費者獲得知情權的直接渠道,也是商家建立信用體系和產品安全體系的積極響應。另外,消費者可以選擇起訴缺陷產品的生產商或銷售商,或者兩者都起訴,不需要證明自己有過錯,只需要證明損害和因果聯系即可。對於受到群體損害的消費者,可以組成“維權訴訟聯盟”進行代表人訴訟或集體訴訟,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