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是原來的政府職能部門。2018年,國家環保部更名為生態環境部,各省級環保部門更名為生態環境廳,環保局更名為生態環境局。變“環保”為“生態環境”,更大的目的是調整功能。為加強環境治理,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管執法的垂直管理,意味著自上而下的監管行為,比如環保部對地方政府的直接監管,省級環保部門對下級城市的監管,約談問責的力度會加大,但另壹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力並沒有上收,仍然是屬地管理體制。最終有助於形成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和上級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保監管新模式,既保證環境執法效果,又遏制地方保護主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免受噪聲汙染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到噪聲汙染直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或者消除噪聲汙染的危害。居民有權投訴。環保局接到投訴檢測是正常執法。檢測結果沒有超標,不會處罰,所以沒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