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診療方法、手段、效果、風險和預後;有權了解負責其治療的醫生的身份、專業和地位;有權查閱和復制病歷資料;有權了解詳細的醫療費用。
2.保護隱私:醫務人員應保守患者的個人隱私,如身心缺陷、傳染病史等。但是,如果保護患者的隱私權會給患者本人、他人或社會帶來比該權利造成的損失更大的傷害,醫務人員可以超越患者的權利主張。
3.醫療選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4.醫療訴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慣例時,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9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