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木材經營和加工活動,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許可,領取木材經營許可證。
2.申請木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經營原木,必須配備木材檢查員。
3.木材加工許可證根據木材消耗量和企業規模實行分級審批:鋸材、木片、單板、人造板、木竹漿、木竹炭等初級木材加工項目。,年木材加工能力654.38+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地級以上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4.木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木材經營和加工的,經營和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有效期滿前30天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換發木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延期的,原木材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不得非法經營、加工疫區檢疫對象木材。
6、非法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依法需要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