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管教所屬於廣義的監獄,是國家行刑機構設施的壹種形式,是根據青少年的特點而設立的。在我國,少年犯管教所處理的是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65,438+04周歲以上不滿65,438+08周歲的少年犯。
根據青少年時期的特點,對未成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改造方法,重點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教育,組織他們做適當的輕工作,保證他們的思想改造和正常的身心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未成年犯在少年管教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五條: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對未成年犯的工作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合作,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