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等手段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的擔保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關;
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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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規定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