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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差錯和不良事件的根本區別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慣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屬於行政責任。醫療差錯又稱醫療過錯,屬於民法概念,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對患者造成損害的壹種民事責任關系。壹般來說,醫療事故中必然存在醫療過錯,但醫療過錯不壹定構成醫療事故。目前我國醫療事故的認定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這兩個是行政法規,與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定位是壹致的。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屬性決定了其可以適用於訴訟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申請醫療事故處理的當事人支付。鑒定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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