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必須帶結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不用復印件;
2.婚姻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帶上結婚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如果是集體戶口,要來所在單位拿壹份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並加蓋公章,還有自己的集體戶口原件壹頁;
3.這對夫婦的照片。如果想拍紅色背景的雙方合影,需要帶兩張。在影樓拍攝時,直接告訴它結婚登記需要,影樓會沖洗出合適的尺寸;
4.本人無配偶,雙方無直系親屬關系或者三代以內無血緣關系;
5.離婚的人需要準備離婚證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才能領取結婚證。
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在進行婚檢的地方,還應當持有醫院的婚檢證明;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