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求減刑建議書或者請求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減刑的判決、裁定和以前的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
(四)罪犯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請求減刑、假釋的,還應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
擴展數據: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申請減刑、假釋時,全體幹警應當在分監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提出建議,經監獄長辦公會審定後,提交監獄刑罰執行(監獄管理)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監獄或不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民警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監獄刑罰執行(監獄管理)部門審核。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不設分監區的監區的集體評議,以及典獄長辦公會議的審核,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字。
中國網-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