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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機關單位互聯網安全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自治區機關單位互聯網安全管理辦法》包括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收集、加工、存儲、處理、傳輸、輸出和使用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申報審批制度。自治區所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使用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由本單位保密機構報自治區國家保密局審批。各行署、市、縣(區)所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由本單位保密部門報當地同級保密部門審批,並報自治區國家保密局備案。未經申報批準的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投入使用。未經申報和批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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