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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六章是政府保護。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指定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處理未成年人事務;支持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管:

(壹)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討人員或者身份不明,暫時無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疏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的;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將未成年人帶走安置的;

(六)未成年人被監護人重傷或者人身安全面臨威脅,需要緊急安置的;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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