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和依法制作法律文書時,可以參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民事、經濟糾紛時,也可以引用。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定、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辦案時可以參照執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各類法律的意見和批復應當執行,但不得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