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五十條改為第二百六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緩期執行期滿後應當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犯罪故意,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