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借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