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重新註冊;
2、超過期限,不辦理重新註冊手續的,《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且不能再作為執業藥師執業;
3.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收集和上報相關信息;
4、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明確規定執業藥師需要擔任的職位。
法律依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註冊五年。需要延期登記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登記機關提出延期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從事執業藥師工作;
(四)經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