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2.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頒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共分六章66條,包括總則、境外投資指導與服務、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與備案、境外投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08年3月65438+起施行。廢止《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人(以下簡稱“投資者”)以新建、並購、參股、增資、註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者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提供融資或擔保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者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進行投資或提供擔保,取得境外所有權、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