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壹方、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第二,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第三,根據行為是否要求當事人支付對價(相互對價,但不以對等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第四,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為行為效力的關鍵要素,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允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承諾在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履行義務;實踐行為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標的物的交付是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五、根據相互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要行為和次要行為。奴隸的行為取決於主人的行為。六、根據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