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壹條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