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法律主要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生活:(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第二條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準予許可。第3條: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生活在壹起。第五條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同住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