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禁止銷售過期食品。經營者有法定義務不得向消費者出售該類食品,並應當熟悉每種出售食品的截止日期。過期後出售是違法的。
經營者沒有將即將過期的食品放在即將過期食品的櫃臺內,也沒有向社會公布過期食品,而是以正常的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對消費者具有欺騙和誤導作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沒有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商家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只有造成人身傷害,消費者才能提起侵權責任訴訟,法院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