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危險是由於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第1192條第2款提供勞務的壹方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第1254條第1款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