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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員工有必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性:

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從事某項工作,對方提供工作條件和報酬的協議。雇員和雇主有壹定的個人依賴性。

法律客觀性:

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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