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劃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零星分散資源和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的礦產。任何個人不得開采礦產儲量適合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國家引導和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