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期限、支付人名稱、工作時間、應付工資項目及金額、代扣、代繳、扣發工資項目及金額、實際支付工資金額、銀行出具的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