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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期限、支付人名稱、工作時間、應付工資項目及金額、代扣、代繳、扣發工資項目及金額、實際支付工資金額、銀行出具的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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