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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與贈與的法律區別

法律分析:只是“給”往往只是給某人,比如小王給小劉壹個乒乓球拍。“禮物”可以是東西,比如小王生日那天,小劉對他說生日快樂,送了他壹個乒乓球拍。因為“給”本身就包含了給某人的意思,有時候可以不接人直接拿東西;但是,“和”只能跟在接受者後面,指向接受者。贈與合同是雙方的行為,無償。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第657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第六百六十條:贈與人未交付贈與的財產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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