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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權委托代理人代表訴訟。3.有權申請案件承辦人和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4.有權提供證據。5.有辯論的權利。6.有權申請法院調解。7.有權對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和申訴。8.有和解的權利。9.有權查閱庭審材料。10.有權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11.原告有權請求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12.被告有權承認和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13.被告有權請求法院送達起訴狀並進行抗辯。14.勝訴方有權申請強制執行。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以下義務:1。他們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訴訟順序必須遵守。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包括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子女如何撫養等。4.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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