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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

第壹,合憲性和法律統壹的原則

1.合憲性原則

2.依法立法原則以合憲性原則為基礎,立法也應遵循立法法。

3.法律統壹原則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應當內部和諧統壹。

統壹立法標準,任何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地方性法規不得違反中央規定;

避免法律條款的重復;

避免法律規定的矛盾;

第二,科學原理

1.立法者必須尊重客觀實際,根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

2.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堅持權利本位,以權利保障為權利義務設定的出發點;其次,要考慮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此外,還要考慮弱勢群體的實際承受能力。

3.確保法律規範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這就要求立法不僅在語言上要清晰、誠實、嚴謹,在內容上也要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三,民主原則

1.立法內容上的民主:是指立法必須從最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發,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人民意誌,這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

2.立法活動和程序的民主:立法主體的構成應該是民主的;其次,立法程序應該公開;最後,立法主體的活動應該是民主的,應該保證人民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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