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對於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繳納托兒費,可適當增加二孩負擔,但最高壹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按照之前的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