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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爾曼為什麽認為教會法是第壹個現代西方法律體系?

在波爾曼看來,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時期位於11世紀末至13世紀末,始於教皇革命。教王的壹系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產生的基礎。因此,教會和神學的作用是貫穿《法律與革命》的壹個基本命題。通過波爾曼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以宗教權力和王權二元對立為主導的多元政治格局,曾經為西方法律傳統提供了社會基礎。波爾曼說,從1075年到1122年的教皇革命促成了第壹個現代法律體系的誕生,隨之而來的是法學院、法律分部和法律作為壹個自主的、完整的和發展中的體系的中世紀大學的職業法學家階層的概念。更重要的是,教會成為第壹個世俗利益集團,受教會法管轄,這就是現代國家。教皇革命起到了什麽作用?教皇革命融合了希臘文明、希伯來文明和羅馬法傳統,形成了整個西方的大壹統,延續了幾千年。也就是說,12世紀的教皇革命導致了第壹個現代西方國家和教會的誕生,促成了第壹個現代法律體系——教會法體系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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