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對孕婦的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