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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設立、審查和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2.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幹預市場的基本制度。作為政府管理的第壹個環節,它不僅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也是壹系列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壹項基本的、極其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

3、其表現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市場主體資格的條件和程序,並通過審批和登記程序。市場準入制度是國家和政府允許公民、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範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首先是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定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或限制投資和經營的行業、領域和業務,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壹系列制度安排。行業、領域、企業等。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二條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礎。通過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賦予市場主體更多主動權,有利於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激發市場活力,形成所有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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