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100克以上的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嗎啡100克以上;
(五)杜冷丁(杜冷丁)大於250克(註射液100毫克/片大於2500片,5000片大於50毫克/片;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g/片規格5000片以上);
(6)鹽酸二氯埃托啡10 mg以上(註射劑或片劑為20ug/片,片劑規格為500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二百公斤以上罌粟殼;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