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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解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100克以上的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嗎啡100克以上;

(五)杜冷丁(杜冷丁)大於250克(註射液100毫克/片大於2500片,5000片大於50毫克/片;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g/片規格5000片以上);

(6)鹽酸二氯埃托啡10 mg以上(註射劑或片劑為20ug/片,片劑規格為500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二百公斤以上罌粟殼;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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