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工資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如果已經過期,則不受法律保護。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並有欠條的,不涉及其他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普通民事糾紛處理。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對方應當還錢之日起計算。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具體還款期限,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索賠。如果訴訟時效已過,則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