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壹般的仲裁類型很簡單: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據所處理的糾紛是否有涉外因素,可以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國內當事人之間解決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沒有涉外因素;後者是仲裁,處理涉及外國或外國管轄權的民商事糾紛。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根據是否有常設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可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爭議提交給臨時仲裁庭而不是非常設仲裁機構,並作出裁決意見的仲裁。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將其爭議提交給壹個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根據仲裁裁決依據的不同,仲裁可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據壹定的法律規定對爭議進行裁決。另壹方面,友好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授權和它認為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
法律客觀性:
仲裁有兩種形式:法庭審判和書面審判。絕大多數仲裁案件都是在法庭上審理的。《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仲裁應當在法院進行。當事人同意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和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也就是說,除了庭審,還有當事人約定不公開審理的方式,習慣上稱為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