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犯罪行為劃清界限的關鍵是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和客觀結果。當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構成犯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壹般屬於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如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不合格的醫療器械、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假冒偽劣產品的種類不同。如上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商品,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是生產、銷售特定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