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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上班出了事故我負責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個人雇人勞動的,是法律上的雇傭關系(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被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3、當工人受傷時,根據雙方在整個事故過程中的責任來確定如何劃分責任。

實踐中,找臨時工的法律關系有兩種,要麽是雇傭關系,要麽是合同關系,但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往往很難區分雙方的具體法律關系。

事故發生時,法律規定的責任分配參照侵權處理原則,通常根據事故的過錯責任分配和過錯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斷。如果法律認定妳的行為有過錯,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提供不安全的工作環境,沒有盡到謹慎提醒的安全義務。這些都是車主的責任。當然,如果勞動者有過錯,可以減輕妳的賠償責任。

4.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法院,調查後根據情況分配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是臨時性工作事故之後最重要的問題。如果能分清各自的責任,達成壹致,就能和平處理。即使在談判過程中,也要分清責任問題,比如自己的安全協助義務沒有盡到,比如對方的操作問題等等。最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給他們具體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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