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包括七項:拆遷補償;裝修補償費;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燃氣拆遷補償;圍欄、地面、道路補償費;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停業賠償;對特殊行業無法搬遷和重新安裝設備的補償。其中,設備拆除、安裝、搬遷費用和停業補償費以搬遷補償費為基礎計算。拆遷補償包括原房屋補償和區位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