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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理賠有哪些規定?

保險法對理賠有很多規定,包括賠償的流程,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的行為之壹,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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