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主居民身份證原件;
2.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3.戶主的授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戶籍證明補辦的手續是怎樣的?
1.去戶口遷出地派出所復印當時遷出的戶籍證明存根,交給派出所蓋章;
2.憑存根,去當地派出所簽不落戶證明;
3.憑存根上的號碼,找當地報紙登報掛失;
4.憑存根、無落戶證明、報紙、畢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新的戶口遷移證明。以上程序僅供參考,具體程序以遷出派出所要求為準。